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布“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記者留意到,在其中一個典型案例中,3萬多元的快遞丟了只賠300元,對這種“霸道”的理賠,法院未予支持。
該案中,李某在淘寶網開設店鋪銷售手機配件,并長期通過廣州某快遞公司向客戶寄送貨物。在一次貨物運輸過程中,李某寄給客戶3萬多元的配件丟失了。
快遞公司認為,由于李某并未對貨物進行保價,依據速遞單背面《國內快遞服務協議》的約定,對未保價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賠償不超過300元/票的標準進行賠償。
李某不同意此賠償方案,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損失37238元。
一審法院判決,快遞公司向李某賠償30964元?爝f公司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從李某寄件后的一系列電話查詢溝通過程來看,在該快件被確定丟失前,李某已經多次致電核實寄件情況,并詳細告知快遞件內容、重量、價值等,快件丟失后又多次致電溝通索賠。結合李某在訴訟中所提供的相關客戶訂單、備貨截圖、付款記錄等一系列證據,均與其此前主張的貨損情況完全吻合。
法院認為,關于快遞公司提出在李某未辦理保價的情況下,其司僅需在300元的范圍內承擔貨物丟失的賠償責任。對此,因相關《國內快遞服務協議》印制于XX速遞(詳情單)背面,而李某并未在該速遞單中簽名,快遞公司亦未舉證證實已對該項責任限制條款履行明確告知及解釋說明的義務,故原審法院依據合同法規定,認定該條款無效并無不當,廣州中院對快遞公司提出的該項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法官提醒,通常在寄件時會為貨物選擇保價的人并不多,快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毀,快遞公司往往會將快遞單上記載的《國內快遞服務協議》條款作為賠償依據,賠償金額與造成的實際損失可能大相徑庭。
快遞企業提供快遞單往往包含本案中所述的包括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如何進行賠付的快遞服務協議條款,這些條款為格式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否則該條款無效。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因此,如果消費者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所投寄的貨物價值,即使沒有保價,也應獲得原價賠償。
(責任編輯: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