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核電快速發展,我國已經成為全球第三大核電國家和最大在建市場。伴隨著核電規模快速擴大,核安全的重要性日趨凸顯。
近日,銀保監會、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了《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險風險分散機制,規范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管理,促進核保險持續穩健經營,更好地服務于我國核電事業發展。
“現階段我國核保險經營主要面臨保險公司賠付資金積累不足,以及核保險按一年期短期業務管理不能準確反映核風險的‘長尾風險’特征的問題。”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國內外的經驗來看,巨災保險責任準備金制度是解決這些問題的可行、有效的手段。
據悉,《辦法》對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的適用范圍、計提標準、使用條件、日常管理、監督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在適用范圍方面,為核設施或與核設施相關的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運輸過程提供財產損失、第三者損害賠償等保障的保險產品需納入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管理。
在計提標準方面,核保險巨災準備金按核保險業務承保利潤的75%計算,從年度凈利潤中計提。
在使用條件方面,在發生一次保險事故造成的核保險行業自留責任預估賠款超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且核保險行業自留責任年度已報告賠付率超過150%時,可以使用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
此外,《辦法》還要求核保險巨災準備金永久留存、開展資金運用并將資金運用收益納入準備金管理。對通過增加費用等方式減少承保利潤、規避準備金計提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這個計提標準也參照了國外主要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做法,與國際水平基本一致。”業內人士表示,核能行業安全水平高,事故概率低,而核保險的整體規模小,賠付責任大,因此需要將不出險年份的承保盈余提留為準備金留存。《辦法》要求核保險巨災準備金按核保險承保盈利的75%計提,最大程度保證核保險承保盈余獲得有效積累,提高核保險巨災準備金的積累速度。
值得注意的是,核保險是專門為涉核風險提供保險服務的特殊風險保險,是分散重大核事故風險的有效手段。我國于1999年成立了中國核保險共同體,專門開辦核保險業務。2019年,我國的核保險覆蓋了國內所有的47臺核電機組,保障的財產總價值達8000億元、人員涵蓋2萬多名一線工作人員,還為全球27個國家和地區的約400臺核電機組及各類核燃料循環設施提供了再保險支持,發揮了保險行業為核電行業保駕護航的作用。
(責任編輯:關婧)